校規
Rules and Regulations


總則:
1. 無論校內校外,學生必須尊敬師長,友愛同學,待人有禮。
2. 學生必須遵照時間表上課。
3. 學生應熱心參與校內所舉辦之活動。
4. 學生不得無故擅進教員室及校務處。
上課時間:
上 學
午 膳
放 學
上午8:10
下午12:35─1:30
下午2:50
上課前10分鐘到校
教室規則:
1. 老師、校長或來賓進入課室時,學生皆應起立致敬。
2. 課室必須保持清潔,廢物皆應放入廢物箱。
3. 學生應小心使用其書簿,並保持整潔。
4. 不得塗污牆壁、桌椅、黑板及壁報等公物。
5. 課室內應經常保持安靜,如上課後五分鐘仍未見老師,應向校務處報告。
6. 上課前或小息時,學生不應留在課室內。
7. 學生到特別室上課,必須先在室外排隊,等待指示方可進入。
8. 上課時,學生不得擅離座位。
9. 上課時,學生須留心聽講,不得談話嬉笑。
10. 教師發問,學生必須起立回答;學生有疑問,須先行舉手,待教師許可,始准起立發言。
11. 座位編定後,不得擅自更調。
12. 上課時,非經教師批准,不得擅離課室;如准外出,經過其他課室時,不得在外窺伺或奔跑喧嘩。
請假規則:
1. 學生不得無故曠課。
2. 學生早退,須先得老師之批准,並由家長或委託人親自到校務處辦手續及接走。
3. 學生因病或事告假,請在「學生請假表」內填妥,並簽章通知學校。
4. 學生如發燒或患傳染病,如白喉、腮腺炎、手足口病、非典型肺炎、感冒及流行性感冒等,必須通知校方;並須留在家中療養,待完全康復後,方可回校。
獎懲規則:
獎勵:
1. 凡為學校服務、參加校內比賽得獎者,由班主任把有關項目紀錄於期終成績表內。
2. 在畢業及結業禮時頒發獎狀及獎品。
懲罰:
1. 視乎事情輕重處理,如寫悔過書、記小過或大過。
2. 如違反校規,輕者,老師以口頭警告及通知家長。
3. 違規嚴重者,會考慮記小過或大過,由訓育主任負責,此紀錄將記於學生成績表及學籍冊內。如有改善,須經班主任、訓育主任及校長同意,其所犯紀錄可免登記於成績表(但仍須記錄在學籍冊內)。
4. 記大過者須經班主任、與案有關之老師、訓育主任及校長商議後始定案。
5. 學生被記大過後還不知悔改,校方可考慮停課處分。
6. 如違規事件在校外發生,但有損校譽或校方接獲投訴,學校可考慮進行處分。